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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台《实施意见》 全面提升档案工作水平

发布时间:2015-11-13 11:35:00

近日,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15〕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健全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大力夯实档案工作业务基础、健全为民便民的档案服务体系、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等4部分13条。《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沈阳市档案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精神。
    《实施意见》在体制机制方面要求市及各区、县(市)党委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档案工作,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将家庭建档工作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和谐社区、和谐村屯、和谐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持久地推进家庭建档工作。
    在档案工作业务基础方面,对档案数字化、档案资源共享提出明确要求,到2020年,市及各区、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机关档案室要基本完成馆(室)藏档案全文数字化,力争建成数字档案馆(室)。
    在档案服务体系方面要求大力加强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在沈阳发展历程中各个关键节点形成的档案材料,确保形成我市各个发展节点均有详实可靠的档案记录为支撑的完整历史链接;打造具有沈阳地方特色的档案文化精品,使档案馆成为党员干部、青少年教育基地,成为地方历史文化研究基地和展示场所。
    在支持保障方面要求市及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年度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中;落实好按每卷每年2-3元的标准核拨档案日常维护费;市发展改革委要继续对各区、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予以投资补助;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档案部门的新举措、新成绩,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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