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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论要

【作者】 周翊洁 ; 张在范

【关键词】 两宋时期 田宅 买卖 典当

摘要】北宋王朝建立后,推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法律制度,准许民间自由买卖土地,对兼并土地的行为并不抑制,土地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产品。为适应此种土地政策法律制度,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顺应而生。两宋时期,对田宅买卖契约规定了特定的内容与形式,规定田宅买卖中必须遵循“亲邻优先”制度,否则田宅买卖无效。两宋时期的田宅典当亦十分流行,规定田宅典当必须订立书面契约,禁止在同一田宅上进行重复典当,田宅典当契约法律制度较为详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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