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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11:50:00

省档案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沈抚示范区人力资源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履职尽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在管理档案资源、服务工作大局方面,认真负责、积极工作。尤其是在全省事业单位和党委、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努力践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责使命,自觉遵守纪律、恪尽职守,积极履行档案部门职责,既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又发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管、藏、用的积极作用,为推进全省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展示新时代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忠诚干净担当的精神风貌,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和档案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决定联合开展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档案系统县(市、区)以上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重点是县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
  2.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25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省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
  4.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清正廉洁,敢于担当,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档案事业,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能力突出,勇于创新,钻研能力强,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的新困难新问题;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区,牢记宗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成绩突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被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复审,分别在本单位、市级范围和全省范围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档案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档案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评选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市级评选单位。各市级评选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在市级范围内组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4.各市级评选单位在市级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应推荐表,将正式推荐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省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在推荐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四、评选要求
  1.面向基层,着重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一是省档案馆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其处级(含)以下的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可以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副厅(局)级(含)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二是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为2名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处级干部;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为3名的,原则上推荐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1名。
  2.严格条件,确保质量。推荐评选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切实把政治意识强、工作业绩好、表率作用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出来,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拟推荐对象严把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形象关。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推荐对象,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经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签署意见;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3.规范程序,按时上报。推荐评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要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4.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表彰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评选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表彰对象,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进度安排
  在层层审核的基础上,申报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审推荐初审材料要分别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
  六、奖励办法
  经推荐被评选为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的,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牌(章)和证书。
  七、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组成全省评选表彰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全面领导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档案局档案执法督查处。评选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和部门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10月25日前将《全省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联系表》(附件7)传真至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评选单位请通过辽宁省档案局门户网站(http://www.lnsdaj.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所需附件电子版。
  联系单位:辽宁省档案局档案执法督查处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
  邮政编码: 110006
  联 系 人:姜 义 刘薇薇 
  联系电话:024-23253911 23228910(兼传真) 23860832
 
 电子邮箱: lndazfdcc@163.com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档案局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奖惩任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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