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3 > 05 >

唐代县级司法权限与诉讼处理程序试析

【作者】 张玉兴 [1] ; 尹玉 [2]

【关键词】 唐代 县级机构 司法

摘要】唐代县级机构是最低一级的司法诉讼和审判机构。县级司法权限包括地域管辖权限和级别管辖权限,一般案件的诉讼摘要和审理需经案发地的县级机构初审。

上一篇:明代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与宦官政治
下一篇:文献反映的辽代西辽河流域的气候等自然环境状况

版权所有:《兰台世界》杂志社  辽ICP备05003618号
杂志社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  邮编1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