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宋法定继承制度
【作者】
孔卓
【关键词】
法定继承
女儿
命继子
寡
【摘要】在户绝情况下,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可以对遗产进行继承。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女儿、命继子、寡妻不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承而是在同一顺序上的各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上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并不相等。国家对同时在一种情况下出现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女儿、命继子的继承份额通常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继承人范围的变化发生改变。法律严禁寡妻擅自处理财产,防止财产外流。寡妻一旦改嫁,脱离夫家的宗族成为新宗族的一员,继承权便丧失了。
上一篇:中国道家思想中“士”的境界
下一篇:唐代旅游探源及其社会影响